在當前這個高度網絡化社會里
網絡安全義務絕非空談
各個公司、單位的玩忽職守
往往會導致嚴重后果
損害人民群眾的權益
今年以來,黑龍江大慶網警對不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單位依法予以處罰,有效提升了相關行業的網絡安全防護水平。
某物業公司不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
2021年1月,大慶市公安局網絡警察分局接到某小區物業報警稱:該小區地下車庫系統遭到黑客入侵,導致地下車庫出入口車牌識別系統紊亂,任何車輛均可自由進出,干擾了正常管理秩序,并造成經濟損失。
經偵查,警方將涉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案的犯罪嫌疑人徐某和李某抓獲。同時,大慶網警分局啟動“一案雙查”,組織警力對該物業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檢查中發現,該物業公司不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未制定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車號識別系統未采取任何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導致車號識別系統數據被篡改。
大慶網警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對該物業公司給予警告行政處罰并責令限期整改。
某醫院不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
2021年3月,大慶網警分局對大慶市某醫院進行網絡安全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該醫院未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到公安機關備案,對網絡日志留存不足六個月,對重要系統數據未進行備份。
檢查中還發現該醫院診療系統存在無“操作行為和設備運行狀態”的日志記錄,以及機房無門禁等安全問題
大慶網警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對該醫院給予警告行政處罰并責令限期整改。
某報社不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
2021年3月,大慶網警分局接上級通報,大慶市某報社網站被黑客入侵,植入木馬程序,網站功能癱瘓。
調查時發現,該報社因未采取有效防范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侵入的技術措施,對重要數據未進行備份,導致網站重要數據被黑客刪除,給打擊違法犯罪造成了障礙。
大慶網警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對該報社給予警告行政處罰并責令限期整改。
某大型商超不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
2021年2月,大慶網警分局對某大型商超進行網絡安全檢查。檢查中發現,該商超存在不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行為,對收集的包含姓名、手機號碼等公民個人信息管理混亂,未落實管理制度,未采取技術防護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無法確保其收集的近20余萬條公民個人信息不被泄露。
大慶網警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該大型商超給予警告行政處罰并責令限期整改。
網絡運營者要切實
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
采取有效的網絡安全防護舉措
否則可能受到法律追究
甚至構成刑事犯罪